给一项技术上「户口」。 从提交到能收费,要过四道关:市级(或省级)受理初审 → 省级审核与专家论证 → 报国家医保局同意 → 发文全省执行。周期按季度或年计,材料按「装订成册」计。
这条路适合的对象很窄:价格表里确实没有、现有项目覆盖不了、并且要比现有项目收得更高的技术。
30 秒自检:你能不能走这条
五条逐项过。任何一条「否」,先看完下面的否决项,再决定值不值得开工。
| # | 条件 | 不够格的后果 |
|---|---|---|
| 1 | 要立的这项服务不在《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已整合的 15 项之内 | 深圳:立项指南已涵盖的项目不予受理;广东第十条(九):不符合立项指南相关精神的审核不予通过 |
| 2 | 要的是比现有项目更高的价格,或客观上会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 不加价的改良创新属于「要素再确认」或「现有项目兼容」,按新增申报会被判为可兼容而不予通过 |
| 3 | 申报主体是医院法人本身 | 以医院科室等非法人机构、企业或个人名义申报的,不予受理 |
| 4 | 涉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已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准入程序 | 广东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即缺件;北京要求先履行完技术备案或准入程序再报 |
| 5 | 院内签字链能一路签齐(临床 → 医务 → 物价 → 专家 → 主管院领导 → 院长办公会) | 缺任一环签字材料,报到受理窗口就是缺件 |
广东省医保局的办法把这件事写成了否决项,逐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七)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
报新增反而会暴露对政策的判断偏差。该不该报,判定权在医保部门,不在医院。
出路有两条,两边都摆出来给你自己判断:一是按广东「修订项目建议」通道改要素(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不含价格);二是按湖南第十三条的官方口径——「要加价才按新增办理」,不加价的改良创新走省局审查+报国家局。哪条适用,取决于你要不要动价格。
一、查映射关系表。 湖南明确:对国家卫健委技术规范已经包含的、既往各省已有立项的、本省既往已有的项目全部进行映射,对于映射表已明确的项目,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使用。能直接用就不要报。
二、判断你落在「兼容」还是「新增」。 分界线是可操作的,见上面那条:要不要多收钱。
三、确认技术准入前置条件。 属于限制类医疗新技术的,北京要求「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申请」;广东要求随材料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动作步骤
第 1 步 定申报主体,弄清递给谁
谁做: 医院物价科/医保办,以医院法人名义申报。厂商不能作为申报主体,但必须出文件(见第 4 步材料清单里的「生产企业特别说明」)。
主体资格: 广东、深圳、山东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湖南已扩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西藏为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且明文「依法以法人身份申报」。
交给谁——全国逻辑是医疗机构 → 市级医保局受理初审 → 省级审核公布 → 报国家医保局同意 → 全省执行。差异在分级:
| 省 | 递到哪一级 | 出处 |
|---|---|---|
| 广东 / 深圳 | 属地管理,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深圳由市医保局受理本市申报 | 粤医保规〔2024〕2 号;深圳市医保局 2025 年申报通知 |
| 山东 | 驻济省(部)属(含军队)医疗机构向省医保局申报;其他向所在市医保局申报,市局集体审议同意立项后报省局核准 | 鲁医保发〔2022〕35 号 |
| 湖南 |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保局申请;其他向所在市州医保局申请 | 湘医保发〔2025〕19 号 |
| 西藏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医保局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自治区医保局 | 藏医保办〔2024〕21 号 |
| 北京 | 市医保局直收,报价格招采处 | 京医保发〔2023〕16 号 |
| 江苏 | 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 | 苏医保发〔2023〕53 号 |
卡在哪: 省属、部属医院可直接报省局(少一道);市属医院必须先过市级初审。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由深圳市医保局受理本市申报。
第 2 步 确认本省受理窗口,倒着排材料工期
受理窗口是硬约束,错过了就是等下一年或下一季度。
| 省 | 受理窗口 | 出处 |
|---|---|---|
| 广东 | 原则上每年启动一次审核工作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九条 |
| 深圳(实施层) | 2025 年:通知 9 月 5 日印发,9 月 17 日截止(窗口 12 天) | 深圳市医保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二 |
| 湖南 | 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 | 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七条 |
| 西藏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1—20 日集中受理 | 藏医保办〔2024〕21 号 四(三) |
| 北京 | 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 | 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二) |
| 江苏(创新医疗项目) | 随时受理 | 苏医保发〔2023〕53 号 二 |
| 山东 | 办法未定死节奏;绿色通道可随时启动审核 | 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二十一条 |
深圳 2025 年那一批,从发文到截止只有 12 天。成本测算、价值评估报告、院内签批、装订盖章,不可能在 12 天里从零做完。
倒过来排: 把成本测算表与价值评估报告当成常年维护的底稿,一到窗口期只做更新和盖章。错过窗口的补救不是等明年,是走第 7 步的绿色通道。
第 3 步 走院内签字链(北京写得最完整,可当模板)
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经临床科室提出,医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审核,专家审议,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市医保局。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规定的情形),须按规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 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一)
缺一环就是缺件。 报上去的正式书面报告要附「院内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材料和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三条省级差异,动手前先确认本省要哪几条:
- 江苏:四个负责人签字——申报科室负责人 →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 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人 →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签字(苏医保发〔2023〕53 号 附件 2)。
- 山东:会议纪要单列为申报材料——「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二条)。
- 深圳:官方给了会议纪要模板——申报材料模板包里有一份《××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模板供参考)》,对应装订顺序第 5 项「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照它的结构开会、留痕。
卡在哪: 院长办公会不是随时能开的。把这一步排进窗口期前的两周,别等材料做完才发现签不下来。
第 4 步 把材料做成「装订册」
各省材料清单见「要准备什么」一节,逐条可抄。三条实操规则:
- 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北京:报送市医保局价格招采处,另将扫描版同步发至 jgzc@yb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标明「××医院××项目申报材料」)。
- 盖章:深圳要求全部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走网上申报);江苏要求(一)至(七)全部材料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 文件命名:深圳模板内层文件夹的规则是
项目名称-申报医院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厂商在这条链里的角色: 不能申报,但几份文件必须由它出——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项目,广东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或拟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复印件;山东要求提交产品专利、发明证书;江苏最严,还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等价格构成要素信息和测算方法。提前跟厂商把这些文件要齐,这是最容易被卡住的往来件。
第 5 步 做成本测算与价值评估(评审的重头)
成本测算表是各省必交件,且各省格式不同、公式不同(对照表见下一节)。两条对放疗设备特别要命的规则,先记牢:
广东成本测算表填表说明第五条逐字:
新增项目使用社会捐赠和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时,测算项目成本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
北京更进一层,把「应扣减单位财政补助」设成成本表里一个可填数字的独立列,并注明「扣减的财政补助应为财政基本补助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补偿部分」,最终产出的列名不是「项目成本合计」,而是「申报价格参考成本」。
含义: 财政拨款或捐赠购置的放疗设备,其折旧不得推高申报价格;材料里必须把设备资金来源说清楚——这也是材料清单里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注明资金来源的原因。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健委、乙类由省级卫健委配置管理。
价值评估报告(广东独创,也是最难写的一份): 按官方的 20 项三级指标(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三个维度)出具报告,阐述项目的临床需求和意义,逐项说明指标体系的内涵和作用,并提供原件和有关佐证材料。20 项指标逐条见下一节,可直接当报告的目录用。
同类项目比较(多省都设这个栏目,格式接近): 要按固定句式填两处——
同类项目①:(项目名称),(应用历史,简述时间长短,普及程度等),(平均价格),(现有项目和拟新增项目替代关系、临床实践优先关系的专家共识),(拟新增价格项目有文献数据支持的临床优势),(拟新增价格项目量化的经济性优势)。
临床证据: 江苏是全国最硬的——「临床试用期间不少于 3 份典型病例病案资料(含病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病案号、病案首页复印件)」,自评报告还要另附不少于 2 个月临床试用期的临床试用报告。其余省份未单列这一项。按江苏口径准备(≥3 份典型病例、≥2 个月试用期、病案号与首页复印件)是所有省份的超集写法,也是专家论证环节最可能被追问的地方。
按这六条把材料自查一遍再报,比报上去被打回省一轮:
- 项目名称要改——名称不规范、以设备或试剂称谓命名的,会被要求改。
- 计价单位要改——被要求改成「每个病灶」「每个胚胎」这类服务产出式的单位。
- 内涵要与国家规范对齐——例如把「包括」改为「含」。
- 成本要重算——要求统一成本表中各职称工资水平、按本地医务人员劳务报酬现行标准重新测算。
- 价格要降或耗材价格要降——建议降低价格、降低耗材与试剂价格的条目最多。
- 按方法学设立的项目要删——以检测方法学为项目名称的,多次被要求删除方法学表述。
即使建议立项通过,也常附条件: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成本表都可能被调整。立项不等于原样通过。
第 6 步 提交之后,按这个顺序往下走
受理初审 → 对照审核 → 专家论证 → 征求意见 → 公示 → 集体审议 → 报国家医保局 → 公开发布执行。
| 环节 | 会发生什么 | 时限/门槛 | 出处 |
|---|---|---|---|
| 退回与补正 | 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指导医疗机构补充完善;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 | 指导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山东、湖南);深圳退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 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三条;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九条;深圳市 2025 年申报通知 五 |
| 对照审核 | 规范项目要素。山东允许省局直接调整:按新增项目申报、实际应按计价说明处理的,省局可以直接调整,无需退回重新申报 | — | 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四条 |
| 专家论证 | 广东:专家不少于 7 人的奇数,含医疗、医务、价格(收费)及医保领域,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必要时可开展项目答辩;专家独立出具意见并说明理由。山东:专家须签无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廉政承诺书。湖南:两级论证,先专业论证评估(安全性、必要性、经济性、创新性、有效性、伦理性 6 方面),再综合论证评估 | 三分之二及以上建议立项视为通过(广东、山东)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十二条;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五、十六条;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十条 |
| 征求意见 | 征求省卫生健康(湖南还含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 | 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十一条 |
| 公示 | 广东复核通过后挂网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医疗机构有异议可提书面意见 | 7 个工作日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十三条 |
| 报国家局 | 同意立项的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后,在全省执行 | — | 粤医保规〔2024〕2 号 |
| 全程参考 | 江苏创新医疗项目:审核工作于受理后 2 个月内完成。其余省份未见公开承诺的总时限 | — | 苏医保发〔2023〕53 号 四 |
卡在哪: 论证通过后,专家组还会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广东第十二条)。所以要留一轮改文字的余量。
第 7 步 条件够就走绿色通道,别等下一个窗口
绿色通道的共同特征是:不受申报时间限制、简化审核流程、快速审核或优先评审。(逐类情形见下一节。)
- 广东:属于六类情形之一,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材料,同步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医保局,简化审核流程。
- 西藏:八类情形,直接向自治区医保局提交材料、同步抄送地(市)医保局,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 湖南:六类情形,及时受理、快速审核、专项报批。
- 北京:两类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只需补交「外省市医保部门批准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或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说明书等佐证资料」。
- 江苏:创新医疗项目随时受理,省局+省卫健委工作专班;对我省高水平建设医院和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相关重点学科领域申报的创新医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还有更前一步的通道——预立项(先占位、后立项): 由1 家三级医院牵头直接向省级医保部门申报,同一技术或产品首家申报后其他医疗机构无需重复申报。可申报的时点是:新技术自获准进入临床研究之日起(生物医学新技术自申请被卫生健康部门受理之日起),新产品自获准进入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至正式获批临床应用前。省级结论三种:符合要求的予以预立项;不符合的不予预立项并作出说明;经济性等证据不足的,申报单位和相关方面作出预期价格承诺后,可予预立项。(医保发〔2026〕23 号)
多条绿色通道的准入条件,就是「别的省已经批过了」:
- 北京:2022 年以来已在 2 个及以上省级医保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项目,或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产生的新技术。
- 湖南:2022 年以来已有 3 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且性价比较高的项目。
- 广东/西藏/湖南/北京共同的一条:国家医保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实施的项目。
所以顺序是:先在本省或外省的集中受理窗口报下来,拿到批文,再凭批文走绿色通道——比在本省干等下一批快得多。
第 8 步 立项之后:试行期定价与报备,然后按时转归
试行期内由医院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广东: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备案。山东:新增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水平应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等相匹配,公立医疗机构应在项目开展前将试行价格及期限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医保部门备案。
湖南是特例: 原则上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行 2 年,在公布的试行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价格——是「限价内自主」,不是完全自主。
转归(试行期满转正式)必须在期满前提前启动,各省时点不同,见「时限与节奏」一节。广东的硬话是:未申请转归或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要准备什么(可复制)
☐ 1. 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原件|必须)
☐ 2. 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价格项目信息资料(原件|必须)
☐ 3. 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原件|必须)
☐ 4. 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复印件|据实;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须含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 5. 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原件|必须,会议纪要等)
☐ 6. 项目伦理审查结论(复印件|据实)
☐ 7. 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必须)
☐ 8.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据实,并注明设备资金来源)
☐ 9. 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据实)
☐ 10. 需医疗机构作出的特别说明(原件|仅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情形)
☐ 11. 需生产企业出具的特别说明(原件|仅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情形)
☐ 12. 相关佐证材料(据实)
☐ 封面:《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医疗机构(盖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修订项目另交三样:《广东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拟修订后项目成本测算表+关键设备、器械、试剂信息表以及注册、批复、产品说明书和购销发票
☐ 全部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相关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网上申报)
☐ 系统导入模版文件命名:项目名称-申报医院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六条 + 附件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装订表;深圳市医保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三
西藏(逐项)——出处:藏医保办〔2024〕21 号 三(二)
☐ 《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附件 1)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附件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购买发票等复印件
☐ 触发价格线的: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 对申报价格合理性、必要性的特别说明
☐ 触发设备耗材占比线的:设备耗材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生产企业对采购价格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特别说明
☐ 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相关佐证资料
☐ 申报资料和通过初审的资料均需注明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
湖南(逐项)——出处: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八条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
☐ 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
☐ 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购买发票复印件
☐ 外省市已公布项目及价格的: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申报价格高的: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 特别说明
☐ 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高,或项目内(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高的:设备耗材采购价格证明材料 + 生产企业对采购价格合理性必要性的特别说明
山东(逐项)——出处: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二条
☐ 新增项目申报书
☐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 产品专利、发明证书等
☐ 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
☐ 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销售发票
☐ 其他省(市)已公布立项的:立项文件
☐ 医疗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逐项)——出处: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二)(四)
☐ 《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正式书面报告》(附件 1)+ 院内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材料 +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信息(附件 2: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
☐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标准相关的支持信息(附件 3)
☐ 成本测算报告(附件 4)
☐ 卫生健康部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正式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无法提供的须提交情况说明(附件 5)
☐ 触发价格线的: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 特别说明
☐ 触发设备耗材占比线的:采购发票复印件 + 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 + 生产企业特别说明
☐ 资料扫描版同步发送至 jgzc@yb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标明「××医院××项目申报材料或优先评审材料」;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后报送市医保局价格招采处
江苏(创新医疗项目,逐项)——出处:苏医保发〔2023〕53 号 三
☐ 创新医疗项目自评报告(附件 1)
☐ 创新医疗项目申报表(附件 2)
☐ 创新医疗项目成本要素测算情况表(附件 3)
☐ 临床试用报告——临床试用期间不少于 3 份典型病例病案资料(含病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病案号、病案首页复印件)
☐ 专家论证审核报告——含技术原理、操作过程、功能产出、适用范围,以及比较现有同类项目在技术特点、创新程度、资源消耗和服务产出效益等方面的替代性分析
☐ 佐证材料:限制类技术→卫健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涉及人的技术→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复印件;涉及仪器设备或特殊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目录→配置许可批准文件
☐ 触发特别说明的:专项说明
☐ (一)至(七)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 临床科室提出——科室负责人签字
☐ 医务部门审核
☐ 物价管理部门审核——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 院内专家审议——医保部门要求时,附专家论证记录原始资料
☐ 主管院领导审批
☐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供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北京口径(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一)):临床科室提出 → 医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 专家审议 → 主管院领导审批 →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江苏口径(苏医保发〔2023〕53 号 附件 2)另加三个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
山东口径(鲁医保发〔2022〕35 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单列为申报材料
限制类医疗新技术:先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程序,再提交申报
☐ 设备/耗材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副本
☐ 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副本(进口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无实际采购的:正式情况说明 + 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
☐ 生产企业以独立报告形式出具的正式书面说明——针对采购价格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江苏口径另需: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等价格构成要素信息和测算方法
☐ 价格线触发时: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以价值评估报告分报告形式出具的特别说明(含预期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主要适用范围、预计服务频次/年服务量)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1(信息资料 3.2、3.3);藏医保办〔2024〕21 号 三(二)5;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二)6;苏医保发〔2023〕53 号 三(七)
表单字段与对照(可复制)
表单:广东《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逐字段
| 字段 | 填写要求 |
|---|---|
| 提交单位/提交日期 | — |
| 项目类别 | □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 |
| 项目编码 | 顺序码共 9 位阿拉伯数字,填到前六位为止,最后三位用 XXX 代替。例:在医技诊疗类的肝病试验诊断中新增一项,填 250305XXX |
| 项目名称 | 以诊疗目的或结果(服务产出)命名,不得以设备、仪器、试剂的称谓命名 |
| 项目内涵 | 按主要环节的服务产出描述,以及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不是手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
| 除外内容 | 可除外收费的耗材需填报国家医保耗材编码,没有编码的暂不受理 |
| 计价说明/计价单位/财务分类 | 按粤医保发〔2021〕20 号文附件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的要求填写 |
| 拟定价格/预期服务量/其他省市价格 | — |
| 临床意义 | 简要说明工作原理和临床意义,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 质量标准 | 涉及使用医用设备的应写明产品标准编号;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应写明注册证编号、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 |
| 10 个勾选项(不得空置) | 是否经医疗机构审核|是否有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是否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是否涉及医疗设备|是否涉及使用医用耗材|是否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涉及医疗新技术|是否对项目预期价格合理性等作特别说明|是否需要对设备或耗材的价格作特别说明 |
| 签字栏 | 科室负责人签字、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填表规则 | 每一项新增项目均填写一张「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1(《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原件)
深圳市官方系统导入模版:102 列字段,五个区块
填表说明原文:「必填项」字段均不得空置,如不涉及相关情况则填「无」;部分字段选了「是」,须对应完善后续内容。例:选「是」申报绿色通道,则后续六个情形需至少选择一个为「是」。
① 申报方式/绿色通道区块——是否申报绿色通道(必填)+六个情形布尔字段:
1. 是否为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2. 是否为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3. 是否为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并在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4. 是否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5. 是否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实施的项目
6. 是否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的
② 项目表区块(全部必填)——项目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除外内容(可除外收费的耗材需填报国家医保耗材编码,没有编码的暂不受理)|计价说明|计价单位|财务分类|拟定价格|预期服务量(每年)|其他省市价格|临床意义|质量标准(涉及设备的写明产品标准编号,涉及耗材的写明注册证编号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10 个布尔字段
③ 信息资料区块——申报医院(含等级、是否国家医学中心、是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科室(含是否国家重点临床专科、是否省级重点临床专科)|申报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选填)
合规性 6 组「是/否 + 具体出处」:是否列入卫生健康部门限制类技术目录|是否列入卫生健康部门已发布技术规范|是否列入正式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是否列入中央或本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是否列入中央或本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否属于法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创新性:新设立价格项目/新开展价格项目(注明版本和项目编号)|尚无其他省份设立/已有其他省份设立(注明省份、文号和价格)|项目操作过程|项目功能产出|同类项目比较①②
④ 成本测算情况区块(8 个汇总必填字段)——劳务支出总金额|材料消耗支出总金额|固定资产折旧(医疗仪器设备)总金额|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及其他)总金额|管理费及其他总金额|项目成本合计|独立计费耗材总金额|项目成本合计(含独立计费耗材)
⑤ 信息材料清单区块(11 个布尔字段,逐项必须表态)——与上一节「广东/深圳 12 项装订顺序」的 1—11 项一一对应,第 1、2、3、5、7 项为必须提供,其余据实提供。
出处:深圳市医保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新增项目导入模版(以系统导出为准).xlsx》
北京七张表的字段要点
附件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报告(模版)》提纲: 一、项目概况(基本情况介绍/适用疾病)|二、研发过程(主要设备/无形资产/耗材/试剂/安全性/有效性/其他)|三、临床使用情况(外省市开展情况/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情况/同类项目比较)|四、预计年工作量和患者分布|五、申报价格情况
附件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信息表》: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项目建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申报价格(元)|预期服务量(每年);表尾:院领导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相关支持信息表》: 价格相关信息(项目成本/外省市可参考价格)|除外内容(注册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进价/平均使用数量/产品使用范围)|项目相关信息(开展科室/中医或非中医类)|项目操作过程与人员、时间投入|项目功能产出
附件 4《成本测算表》六张子表: 4.1 总表(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各分直接/间接成本 → 单位医疗成本 → 应扣减单位财政补助 → 申报价格参考成本)|4.2 人员经费明细(护士/医技/主治及以下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他人员 × 操作人数、操作时间、每小时人力成本)|4.3 卫生材料明细(检验试剂+内涵耗材)|4.4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含人均占用时间)|4.5 无形资产摊销明细|4.6 其他费用明细(水电气/物业费/设备维修保费/其他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其他)
制度依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 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 号)、《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 号)、《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办法(2014 版)》(京财社〔2014〕1078 号)
附件 5《技术准入情况说明(模版)》: 「本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目前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未发布技术规范,尚无正式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且不属于国家或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医疗技术。特此说明。」
附件 6《试行期顺延申请表》: 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现行备案价格|当前 2 年周期内未发生实际工作量的具体原因|预计顺延后 2 年内工作量及依据
附件 7《监测表》: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价格|计价单位|诊疗人次(门急诊/住院,各分当期数与累计数)|医疗收入(万元)(各分当期与累计)|患者主要来源(本地/外地人次,各分当期与累计)|存在的问题
另(京医保发〔2022〕5 号 附件 1—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价格调整说明》《优先纳入统一定价和医保支付政策评估论证程序申请表》《试行期顺延申请表》《监测表》
出处:京医保发〔2023〕16 号 附件 1—7(wps 原件);京医保发〔2022〕5 号 附件 1—5
江苏三张表的字段要点
附件 1《创新医疗项目自评报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医院含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高质量发展试点建设单位/省高水平医院建设单位;申报科室含国家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首创单位+时间/首用单位+时间/国内首用单位/本单位引进时间)|二、主要完成人情况(第一完成人姓名、职称、专业、参加本项目起止时间、所做贡献)|三、项目简介(合规性信息/创新性信息/技术路线或操作过程/项目功能产出/项目适用范围及可能产生的技术风险/临床应用结果+不少于 2 个月临床试用期的临床试用报告)|四、创新点自评(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度/临床有效性/趋势引领性四维度)|五、申报单位意见+盖章|六、临床专家论证情况摘要(组织单位/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名单原则上 3 名以上单数;论证三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论证情况、结论)|七、附件信息清单(获奖证书、推广应用证明、伦理批件、专利证书、代表性论文、患者清单和病案首页、查新报告、专家论证记录原始资料文书)
附件 2《创新医疗项目申报表》 —— 项目名称|建议编码|除外内容(使用耗材及预期价格)|计价单位|建议价格|项目说明|项目内涵|临床意义|预期价格及构成(项目预期价格不含可另行收费耗材;项目基本人力消耗:医生/技师/护士各几人;项目基本耗时(分钟);其中技术劳务价值部分费用及占预期价格比重;内涵一次性耗材、设备分摊费用及占比;可另行收费耗材费用及占比)|项目操作规范|项目适用范围及技术风险|临床应用(应用单位/结果/预期年服务量)|签字链:申报科室负责人 →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 医院伦理委员会 →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附件 3《创新医疗项目成本要素测算情况表》 —— 表头:医疗机构(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服务产出/预期价格;五块:一、基本人力成本|二、内涵一次性材料(含试剂)消耗(按实际购进价计)|三、仪器设备折旧费分摊|四、动力能源消耗(水电气等)|五、间接成本摊入(一至四项总金额的 10%)→ 项目成本合计
出处:苏医保发〔2023〕53 号 附件 1—3(PDF 原件)
西藏两张表的字段要点
《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正文段落式,很短):「经医疗理论审查通过,我院已具备实施 ××× 等 ×× 项医疗服务的条件。鉴于我区尚无上述服务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格(序号|申报项目名称)+医院盖章+日期
《信息资料汇总表》 —— 表头:申报医院(三级/二级/一级;是否国家医学中心、是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内画 √ 或者画 ×,不得空置)|申报科室(国家重点临床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他)|申报联系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选填)
内容:1. 合规性信息(6 项,同广东)|2. 创新性信息(4 项,同广东,规范已收录的注明版本和项目编号,已有其他省份设立的注明省份、文号和价格)|2.1 项目操作过程(包括操作过程、设备耗材、人员和时间投入)|2.2 项目功能产出|2.3 同类项目比较|3. 价格构成信息(3.1 项目预期价格四条触发线;3.2 设备耗材费用三条触发线)
出处:藏医保办〔2024〕21 号 附件 1、附件 2
重庆三张表(另一种表单形态,公式最显式)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 申报单位|申报日期|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申报理由
官方注:项目类别指该项目所应归属的类别;项目编码指所应归属的分类编码;说明栏填定价时需特殊说明的事宜;申请立项理由应反映项目在国内外具有的技术先进程度、项目临床疗效及实施安全性论证鉴定,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明显差异。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 八项,栏次带编号可直接套算:一、卫生材料费(含试剂)每人次摊销金额=单价×每人次用量|二、低值易耗品=单价÷使用寿命(次)×每人次用量|三、水电消耗|四、工资(人员分档=副高级以上/中级以下(含中级))|五、设备折旧费=单价÷使用寿命(小时)×人均占用时间|六、设备维修费=第五项折旧费总和的 20%|七、间接费用=第一至六项总和的 5%|八、成本合计;另填外省市价格与建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申请表》 —— 全市总开展例数|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数(医院总数/其中三级医院数)|全市加权平均价|价格(最高价/最低价)|申请类别(保留/不保留/正式/市场调节价)
加权平均价公式:P = (Σ A×B) / N,A=某医疗机构该项目定价;B=该机构一年开展该项目例数;N=该区县各机构开展该项目例数总和
湖南、山东两省的办法正文只列材料名称,申请表附件未随正文公开发布。 申报表可直接沿用上面广东或西藏的同构字段(合规性信息/创新性信息/操作过程/功能产出/同类项目比较/价格构成信息),按本省办法列明的材料名称补齐即可。
对照: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四条触发线(四省口径基本一致)
| 触发情形 | 广东 | 西藏 | 北京 | 江苏 |
|---|---|---|---|---|
| ① 绝对价格线 | 非手术项目预期价格 5000 元以上 | 申报价格 5000 元以上 | 申报价格 5000 元以上 | 辅助操作项目价格达到或超过核心项目(同②) |
| ② 辅助操作线 | 导航、定位等手术/检查/治疗辅助操作项目,预期价格达到或超过手术、检查、治疗价格 | 同广东 | 同广东 | 涉及导航、定位等辅助操作创新医疗项目,预期价格达到或超过核心检查/治疗/手术项目价格 |
| ③ 加收项线 | 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事项,加收幅度超过 100% 或加价金额 3000 元以上 | 同广东 | 同广东 | 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事项,加收幅度超过 100% |
| ④ 比价线 | 价格预期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价差幅度 1 倍以上或价差金额 3000 元以上 | 同广东 | 同广东 | 高于同等功能、同等诊疗项目的现行项目价格 1 倍及以上 |
触发后怎么办,三省写法一致: 广东由申报项目的医疗机构「对预期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主要适用范围和预计服务频次(年服务量)等以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分报告的形式正式出具」;北京、西藏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1(信息资料 3.2)|藏医保办〔2024〕21 号 三(二)5|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二)6|苏医保发〔2023〕53 号 三(七)1
请注意第②条对放疗的针对性: 「导航、定位」类辅助操作项目的申报价格不得达到或超过它所辅助的核心项目价格。定位环节的新技术若单独报项目,这一条几乎必然触发。
对照: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触发线与附件义务
| 省 | 触发线(满足其一) | 须附材料 |
|---|---|---|
| 广东 | ① 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 ≥2000 元/项,且占项目预期价格 ≥40%;② 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 ≥3000 元/件,且平均费用占比 ≥40%;③ 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 ≥3000 元/件,且平均费用占预期费用 ≥40% | 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副本、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副本 + 生产企业以独立报告形式出具的正式书面说明(原件) |
| 西藏 | 同广东三条 | 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生产企业特别说明 |
| 北京 | 同广东三条 | 采购发票复印件 + 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的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生产企业特别说明 |
| 江苏 | 内涵一次性耗材、设备分摊费用占项目预期价格比重超过 40%;或可另行收费耗材费用占预期价格比重超过 40% | 本单位设备、耗材等采购凭证复印件 +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等价格构成要素信息和测算方法 |
| 国家预立项(上位参考) | 医疗设备折旧或医用耗材费用占比超过新项目价格构成 60%,或医用耗材价格超过 5000 元 | 督促医疗机构和企业对价格合理性、经济性作出说明,报告出厂价格和价格构成信息(医保发〔2026〕23 号 五) |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1(信息资料 3.3)|藏医保办〔2024〕21 号 三(二)|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二)7|苏医保发〔2023〕53 号 三(七)|医保发〔2026〕23 号 五
加速器折旧、专机专用耗材、进口报关,都是放疗项目的常态。触发后需要生产企业出具独立正式书面说明——这份文件只能由厂商出,谈不拢就没有材料可报。
江苏的口径要的是价格构成要素和测算方法(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比发票难要得多。先跟厂商把这件事谈定,再启动申报。
对照:成本测算表的结构与公式(同一台设备,换省要换算式)
| 省 | 结构 | 人力成本公式 | 设备折旧公式 | 间接成本 | 特别项 |
|---|---|---|---|---|---|
| 广东 | 五块(劳务/材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及其他/独立计费耗材)+项目成本合计 | 小时工资福利额=【上年度卫生健康财务年报「医院收入费用明细表(国卫财 03-2 表)」中「业务活动费用」项下「其他经费」中的工资福利费用 ÷ 该年平均在册医务人员总人数】÷(12 个月 × 22 天 × 8 小时) | 应摊金额=设备原值 ÷ 使用年限 ÷ 12 ÷ 22 ÷ 8 × 设备使用时间 | 管理费分摊=(劳务支出+材料消耗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管理费用率 | 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 |
| 西藏 | 六块(人力/基本物料/独立耗材/设备折旧/动力能源/间接成本) | 人均工资按上一年医院财务年报口径,全年理论人均工资时间=12 个月 × 22 天 × 8 小时 | 每例分摊专用设备折旧=年折旧额 ÷ 264 天 ÷ 8 小时 ÷ 60 分钟 × 项目平均耗时 | 一至五项总金额的 10% | 需填「本项目使用设备比例」;无实际采购的需附报价单复印件 |
| 江苏 | 五块(基本人力/内涵一次性材料/设备折旧分摊/动力能源/间接成本) | 每例应摊=操作人数 × 上一年在职职工工资性人均收入(剔除财政补助后)× 人均操作时间 | 每例分摊=年折旧额 ÷ 264 天 ÷ 8 小时 ÷ 60 分钟 × 项目平均耗时 | 一至四项总金额的 10% | 材料需附购货财务发票,试剂和高值耗材还需采购合同或协议;设备需附额定工作量相关材料 |
| 北京 | 六张明细表(总表/人员经费/卫生材料/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 | 按人员类别(护士、医技、主治及以下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他)× 操作人数 × 操作时间 × 每小时人力成本 | 按原值、折旧年限、人均占用时间计算 | 各明细表内分直接/间接成本列 | 设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独立列;设应扣减单位财政补助独立列;最终产出列名为「申报价格参考成本」 |
| 重庆 | 八项(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工资/设备折旧/设备维修/间接费用/合计) | 人员分档=副高级以上/中级以下(含中级) | 每人次摊销=单价 ÷ 使用寿命(小时)× 人均占用时间 | 第六项设备维修费=折旧费总和的 20%,第七项间接费用=第一至六项总和的 5% | 栏次带编号,可直接套算;应附设备、贵重卫生材料、试剂进货单据及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
两条实操提醒:
- 广东的「12×22×8」与西藏/江苏的「264 天」是两套算法,算出的每例折旧不同。跨省复制申报材料时,折旧栏必须换算式重算。
- 「操作时间」指操作人员完成一次治疗的实际人工操作平均时间,不包括机器运转时间**(江苏注 1、西藏填表说明 1 同义)。放疗项目的实际人工操作时间通常远小于设备占用时间,填错会被要求重算。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1《成本测算表》及填表说明|藏医保办〔2024〕21 号 附件 2|苏医保发〔2023〕53 号 附件 3|京医保发〔2023〕16 号 附件 4|重庆市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对照:广东价值评估报告 20 项三级指标(可直接当报告目录)
|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指标 | 指标内涵 |
|---|---|---|---|---|
| 1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不良事件发生率 | 不良事件(含并发症)发生情况,与已开展同类项目相比的差异 |
| 2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低风险、中风险死亡率 | 与已开展同类项目相比的风险大小差异 |
| 3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是否无创、微创操作 | 是否属于无创操作或微创操作 |
| 4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医护人员安全性 | 是否为医护人员提供更多安全保障(如辐射、毒性减少等) |
| 5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项目操作失误率 | 失误率=(失误次数 ÷ 总次数)× 100% |
| 6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感染率 | 与开展的同类项目相比,感染率的差异 |
| 7 | 临床价值 | 安全性 | 项目的规范程度 | 准入制度、指南与规范、质控标准、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列入诊疗技术规范/指南/专家共识 |
| 8 | 临床价值 | 有效性 | 项目应用效果 | 诊断类项目选灵敏度、特异度、假阳率等;治疗类项目选症候改善度、疾病治愈率、疾病复发率、手术出血率等 |
| 9 | 临床价值 | 有效性 | 同类项目疗效差异 | 与已开展的同类项目相比的疗效差异 |
| 10 | 临床价值 | 有效性 | 医护人员可接受程度 | 医护人员是否认可并愿意使用 |
| 11 | 社会价值 | 效益性 | 资源效益 | 是否为国内首创、国外引入、对比现有的改良创新、改变现有治疗路径;是否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
| 12 | 社会价值 | 效益性 | 服务效益 | 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感受和评价 |
| 13 | 社会价值 | 效益性 | 推广效益 | 是否使复杂操作简化、更利于新技术开展,或可用于本适应症以外的其他适应症 |
| 14 | 社会价值 | 效益性 | 不可替代性 | 项目在临床上是否无可替代 |
| 15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项目价格水平 | 人力、设备、耗材成本、操作时长、例均医用耗材成本的比较,以及与国内外其他地区已开展该项目的价格差异 |
| 16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费用消耗 | 患者次均治疗费用是否降低,对相关病种治疗总费用是否产生影响 |
| 17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平均住院日 | 是否缩短患者平均住院天数 |
| 18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经济学评价 | 成本效益、成本效果分析 |
| 19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患者的可负担性 | 患者对医疗费用的可负担程度 |
| 20 | 经济价值 | 经济性 | 医保的可负担性 | 医保对医疗费用的可负担程度 |
报告要求原文:「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提供本办法设置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在报告内阐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临床需求和意义,详细说明其在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指标体系的内涵和作用。并提供原件和有关佐证材料。」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 附件 2《广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值评估指标》+第六条(四)
第 4 项与第 18 项对放疗最有利: 「医护人员安全性(如辐射、毒性减少)」与「成本效益、成本效果分析」都是影像引导、自适应类技术能拿出数据的格子。报告按这个顺序写,把有数据的格子填实、没数据的格子写清方法。
对照:什么情形报不进去(逐省原文)
同一情形,四省的处理方式对照:
| 情形 | 广东 | 山东 | 湖南 | 西藏 |
|---|---|---|---|---|
| 非医疗活动(教育培训、科研随访、便民服务等) | 不予通过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不纳入立项范围 |
| 拆解、拼接、组合现有项目,以打包、组套、套餐名义提供服务 | 不予通过(按技术细节、操作步骤等拆分重组)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不纳入 |
| 变更现有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虽使用不同设备试剂或改变流程,但诊疗目的一致 | 不予通过(属于可兼容情形)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不纳入 |
| 变更现有项目名称、表述 | 不予通过(名称不规范/变更全省统一名称内涵)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不纳入 |
| 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 | 不予通过 | 不予立项 | — | — |
| 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现有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 | 不予通过 | — | 不予立项 | — |
| 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 | 不予通过 | 按计价说明处理(省局可直接调整) | 按第十三条三分类处理 | — |
| 尚属科研试验阶段(未经省级及以上卫健部门或技术部门批准鉴定) | —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 |
| 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 | — | 不予立项 | 不予立项 | 不纳入立项范围 |
放疗最需要警惕的是第三行:山东第七条第(9)款、湖南第五条第 5 款、西藏第(八)项,措辞几乎就是影像引导/自适应类技术的政策描述——变更辅助技术、流程顺序而诊疗目的一致,不予立项。这类技术应当走「现有项目兼容」,报新增会被这一款直接挡掉。
广东省第十条(审核不予通过的十种情形,逐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二)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三)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的。
(四)项目名称不规范,没有项目内涵或内涵不清晰,变更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的。
(五)按照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六)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
(七)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
(八)虽然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的。
(九)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不予新增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或废止的。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十条
深圳市 2025 年申报通知另加一条受理门槛(逐字):
属于《新增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情形的,以及国家医保局已印发的各专科立项指南已涵盖的项目,不予受理。
山东第八条——不新设项目,改「计价说明」(这是改良技术真正的落点,逐字):
第八条 与现有项目的内涵相同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要时可作为现有项目的「计价说明」:
(1)为儿童、婴幼儿、精神疾病重症患者、甲类或乙类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时,难度、强度和消耗显著高于向普通群体提供服务的;
(2)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的;
(3)变更已开展项目服务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等,边际成本或效益特别显著的;
(4)不同部位,同一诊疗目的的项目或同一诊疗项目但具备差异化收费标准的情形。
湖南第十三条——全国最清晰的一条分界线(逐字):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按新增项目申报,但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内涵相同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2. 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予以审查并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3. 属于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理。
湖南第九条——受理门槛(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不予受理,逐字):
第九条 市州医疗保障局受理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相同、能够被现有项目所涵盖且无需进行项目兼容处理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指导医疗机构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医疗机构无法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
反着读这条: 「能够被现有项目涵盖但需要做兼容处理」的,是受理的——兼容处理本身就是一个可申报的动作。
西藏的申报主体与退回条款(逐字):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以法人身份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以医院科室等非法人机构、企业或个人名义等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与我区已开展项目基本相同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或医疗机构无法补齐资料的,予以退回。
广东第二十条——收费行为的底线(逐字):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政府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山东第九条——不予立项之后的救济(逐字):「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1)(2)(6)款而不予立项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支出可视情形纳入医疗成本,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综合考虑。」
山东第二十三条——收费行为红线(逐字):「医疗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留痕管理为前提,不得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串换项目服务、重复收费等。」
对照:绿色通道与优先评审的适用情形
| 省 | 通道 | 情形要点 | 出处 |
|---|---|---|---|
| 广东 | 绿色通道 6 类 | ①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 ②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价格项目 ③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政策已明确 ④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⑤国家医保局同意新增且外省已实施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八条 |
| 西藏 | 绿色通道 8 类 | 前五类同广东(第②类为我区无相应项目);另加:⑥「小组团」式援藏团队亟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 ⑦创新性、有效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藏医新技术及医疗机构因突发情况亟需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 | 藏医保办〔2024〕21 号 五 |
| 湖南 | 绿色通道 6 类 | ①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 ②中医传统技术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技术 ③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我省无相应项目 ④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任务、政策已明确 ⑤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救治急需 ⑥2022 年以来已有 3 个以上省份实施、具有重大创新价值且性价比较高 | 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十五、十六条 |
| 北京 | 优先评审 2 类 | ①2022 年以来已在 2 个及以上省级医保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项目 ②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产生的新医疗技术、新医疗活动。两类均须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 | 京医保发〔2023〕16 号 一(三) |
| 北京 | 试行期未满可提前纳入统一定价与医保支付的 5 类 | ①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手段或效果填补空白,或经特批加速应用 ②中医传统技术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 ③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救治急需 ④属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创新医疗器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⑤其他有必要优先评估论证的项目 | 京医保发〔2022〕5 号 三(三)(申请表为附件 5) |
| 江苏 | 创新医疗项目通道 | 随时受理;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对高水平建设医院和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相关重点学科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 苏医保发〔2023〕53 号 二 |
北京优先评审要提交什么(逐字):「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并补充提交外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说明书等佐证资料。」
对照:附条件新增与预立项
| 通道 | 适用条件 | 承诺与后果 | 出处 |
|---|---|---|---|
| 附条件新增(广东) | 价格预期较高,但理论上具有综合经济性优势(如应用新技术后患者疗程费用整体下降、住院费用整体下降或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整体下降等) | 承诺新增项目达到主张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效果,以及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及验证事项;附条件新增项目仅限于申请附条件立项的医疗机构试用;转归时还需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验证结果不理想的不予通过转归,或经专家论证大幅下调价格后方可转归 | 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六条(六)、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 附条件新增(湖南) | 填补国内空白、缺乏论证数据基础且申报价格较高的项目 | 在申报医疗机构积极压缩物耗成本的基础上,允许在承诺达成临床效果、经济效果的前提下先行试行,通过真实世界研究动态验证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试行期内未能达成承诺的可终止价格项目 | 湘医保发〔2025〕19 号 第十七条 |
| 附条件新增(国家) | 临床价值或经济性尚待验证的新技术新产品 | 省级医保部门可附条件新增,允许本地区少数医疗机构依规收费;医疗机构应在承诺期限内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后续按评价结果转归、降价或终止 | 医保发〔2026〕23 号 四(二) |
| 预立项(国家) | 新技术:自获准进入临床研究之日起(生物医学新技术:申请被卫生健康部门受理之日起);新产品:自获准进入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至正式获批临床应用前 | 由 1 家三级医院牵头向省级医保部门申报;同一技术首家申报后其他机构无需重复申报;结论三种——予以预立项/不予预立项并说明/经济性等证据不足的,作出预期价格承诺后可予预立项 | 医保发〔2026〕23 号 一、三、四 |
预立项申报表的字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申报表(模板)》): 申报医院(□国家医学中心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满足多种可同时填报)|申报科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其他)|申报负责人与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1. 基本信息(□新技术含生物医学新技术 □新设备 □新耗材)|2. 合规性信息(□已进入临床研究 □已进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申请受理 □已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已进入高端医疗装备推广应用项目,每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 创新性信息(是否已有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该项目,已有设立的请提供当地价格以及按汇率、购买力平价换算后的价格)|3.1 操作过程|3.2 服务产出|3.3 同类项目比较|3.4 预估使用情况(申报医院预期价格水平,以及预估本院、本地区使用量)|4. 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保发〔2026〕23 号 附件)
各省的预立项受理窗口、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公开渠道没有官方口径。国家文件只写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可以走的替代做法: 用各省文件末尾或官网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邮箱书面问询承办处室与受理方式——这正好落进国家文件要求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应建立与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创新技术的早期识别」。
同时提醒: 预立项的成果转化只有三条(价格项目新增/附条件新增/价格项目兼容)。预立项不等于一定新增项目,它是先把技术登记进来、拿到省级医保部门的结论,再决定用哪条通道落地。
时限与节奏
逐省受理窗口与中间环节时限
| 时限项 | 广东 | 深圳(实施) | 湖南 | 西藏 | 北京 | 江苏 | 山东 |
|---|---|---|---|---|---|---|---|
| 受理窗口 | 原则上每年一次(第九条) | 2025 年 9 月 5 日—9 月 17 日;2024 年:即日起—9 月 18 日 | 每年二季度集中受理(第七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1—20 日(四(三)) | 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一(二)) | 随时受理(二) | 未定节奏;绿色通道可随时(第二十一条) |
| 补充材料 | — | 退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五) | 指导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无法补齐不予受理(第九条) | — | — | — |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无法补齐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
| 审核完成 | — | — | — | — | — | 受理后 2 个月内完成(四) | — |
| 公示 | 挂网公示 7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转归同为 7 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 — | 向社会公示后发文执行(第十四、十九条) | — | — | 国家医保局同意后予以公示公布(四) | — |
| 专家论证门槛 | ≥7 人奇数,2/3 同意(第十二条) | 同广东 | 专业+综合两级(第十条) | — | — | — | 2/3 以上同意(第十五条) |
| 监测报告 | — | — | — | — | 每年 1 月和 7 月底前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 | 每年 1 月 15 日和 7 月 15 日前报省医保局(七) | — |
出处:粤医保规〔2024〕2 号|深圳市医保局 2025 年申报通知|湘医保发〔2025〕19 号|藏医保办〔2024〕21 号|京医保发〔2023〕16 号、京医保发〔2022〕5 号|苏医保发〔2023〕53 号|鲁医保发〔2022〕35 号
试行期 · 顺延 · 转归时点
| 省 | 试行期 | 顺延 | 转归启动时点 | 未转归后果 |
|---|---|---|---|---|
| 广东 | 2 年(第十四条) | 因病例极少没有服务量等特殊原因、理由清晰充分的,由原提交项目的市医保局提出申请、经省医保局确认后可延长试行两年 | 试行期结束的 9 个月前,由原提交项目的市医保局结合本辖区实施情况提出转归申请(第十六条) | 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第十九条) |
| 湖南 | 2 年(原则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行) | — | 试行期满前 6 个月,省医保局组织转归论证评估(第十九条) | 未通过转归的,试行期满后废止;试行期满时医保部门仍未发布转归文件的,医疗机构可继续试行 |
| 江苏 | 不少于 2 年 | — | 试行期满 6 个月前,由原申报单位提出转归申请(七) | 期满未完成转归且未同意继续试行的,停止实施该项目 |
| 北京 | 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 ①试行期满前 3 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京医保发〔2022〕5 号 三(一))②试行期满至少 1 个月前提出(条件:试行期间开展不足 100 例,或专家对统一定价条件有不同意见)(京医保发〔2023〕16 号 二) | 试行期满前,以首家医疗机构获批时间计算 | 继续保留的项目由市医保局制定统一价格并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无需再继续履行价格备案程序 |
| 山东 | 1 年或 2 年 | — | 试行期满后由省医保局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
转归的表决规则(广东,逐字): 专家独立出具「建议保留」或「不建议保留」,「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建议保留的项目视为通过转归论证」。
广东的顺延理由写了具体情形:病例极少没有服务量——这对低例数放疗项目是有利的条款,但要「理由清晰充分」,由市医保局提出、省医保局确认。
北京的口径则是另一条路:试行期间开展不足 100 例的,可在期满前申请顺延。
反过来看,转归不成立就要废止。 试行期内把例数、疗效、费用数据留痕,是唯一能交出来的东西——这也是「动作步骤」第 6 步里监测数据要按时报的原因。
节奏:从窗口开启倒着排(带推断的部分已标注)
| 时点 | 要完成的事 |
|---|---|
| 窗口开启前 8—12 周(推断,按评审环节倒排) | 定项目名称与服务产出表述;完成成本测算底稿;启动价值评估报告;向生产企业要发票与独立书面说明;限制类技术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准入 |
| 窗口开启前 4 周(推断) | 走院内签字链:临床科室 → 医务 → 物价 → 院内专家审议 → 主管院领导 → 院长办公会;形成会议纪要 |
| 窗口开启前 1—2 周(推断) | 装订成册、盖章、扫描版发指定邮箱、按 项目名称-申报医院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命名文件;修订项目另附三样材料 |
| 窗口期内 | 提交(深圳走网上申报,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 |
| 提交后 3—5 个工作日 | 补正窗口:深圳退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补正;山东、湖南指导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无法补齐不予受理 |
| 受理后 2 个月(江苏明文;其余省份未见公开承诺时限) | 受理初审、对照审核、专家论证、征求意见 |
| 论证通过后 | 挂网公示 7 个工作日(广东),公示期内可提书面意见 |
| 公示无异议后 | 集体审议 → 报国家医保局同意 → 省局发文 + 官网公布 → 全省执行 |
| 立项后、项目开展前 | 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医保部门备案(山东明确要求在项目开展前完成备案) |
| 试行期内 | 北京、江苏按时报监测表;积累例数、疗效、费用数据 |
| 期满前(广东 9 个月/湖南与江苏 6 个月/北京按首家获批时间) | 启动转归申请;广东附条件新增项目还须提交专业期刊发表的真实世界研究评估报告 |
公开的进度参照: 湖北连续三年公示的评审结果是「某月组织开展评审 → 约 1—2 个月后公示评审结果」。除江苏的「受理后 2 个月内完成审核」,其余省份没有对总耗时的公开承诺——排院内工期时,按季度而不是按周来算。
代价条款:哪些动作会让医院被停权
| 省 | 触发条件 | 后果 |
|---|---|---|
| 山东 | 申报项目审核通过率低于 50%;或申报省级及以上卫健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新医疗技术 | 暂停 1 年受理该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 |
| 山东 | 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 | 2 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新增项目申报并进行通报 |
| 山东 | 未通过审核程序的项目 | 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
| 山东 | 论证专家违背利益冲突回避承诺 | 三年内不得邀请参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的研究论证工作 |
| 山东 | 项目中止/终止(自正式立项起一年无实际服务发生,或两年实际服务量少于 5 例;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影响;卫健部门中止;重大医疗事故) | 可中止或终止执行 |
| 湖南 | 申报立项在 3 个以上,且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 | 暂停 1 年受理该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 |
| 湖南 | 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 | 暂停 2 年受理 |
| 湖南 | 不予立项的申报项目 | 一年内不重复受理申报 |
| 湖南 | 试行期内触发 6 类情形(技术被卫健部门中止;关键设备器械试剂注册批件失效;达不到预期疗效或重大医疗事故;服务内容难以界定造成投诉纠纷较多;全省医疗机构实际服务量过少) | 视情况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
| 广东 | 试行期内 4 类情形(技术被禁止临床应用或限制类技术被注销备案;关键设备器械试剂注册批复废止失效;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服务内容难以界定、投诉纠纷较多) | 市局提取消建议,省局发文废止 |
| 广东 | 未申请转归或未通过转归 | 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
| 广东 | 超范围收费 | 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
| 西藏 | 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 | 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提出的新增申请,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
| 北京 | 申请资料不真实 | 取消该机构申报或优先评审资格 1 年 |
| 北京 | 未按要求及时备案、高于备案价格收费、收取未列明费用 |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 北京 | 未按要求报告,或上报数据、情况被证实不真实、不准确 | 在整改到位前,市医保局暂缓接受该机构试行价格备案、新增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建议 |
| 江苏 | 申报资料虚假 | 一经发现直接退回,同时两年内禁止该单位申报创新医疗项目 |
| 深圳 | 申报质量差、通过率低 | 视情况进行通报 |
| 国家(预立项) | 医疗机构申报质量不高、滥用预立项申报渠道 | 省级医保部门可暂停价格预立项申报资格,防止「一哄而上」「大水漫灌」 |
出处:鲁医保发〔2022〕35 号|湘医保发〔2025〕19 号|粤医保规〔2024〕2 号 第十九、二十条|藏医保办〔2024〕21 号|京医保发〔2023〕16 号、京医保发〔2022〕5 号 四(二)|苏医保发〔2023〕53 号|深圳市 2025 年申报通知 七|医保发〔2026〕23 号
通过率本身是被考核的:湖南「申报 3 个以上、通过率低于三分之一 → 停 1 年」;山东「通过率低于 50% → 停 1 年」;深圳「申报质量差、通过率低的机构,视情况通报」。
报 2—5 个把材料做透的项目,好过报一批凑数的项目。 一次停权,影响的是这家医院后面几年的所有价格项目申报。
把三句话放在一起看:
- 放疗价格项目已整合为 15 项,立项指南已涵盖的项目不予受理(深圳明文;广东第十条(九)为上位表述)。
- 变更辅助技术、流程顺序而诊疗目的一致的情形,四省都判不予立项(山东第七条第(9)款、湖南第五条第 5 款、西藏第(八)项)。
- 要报新增的门槛是「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费用负担增加」(湖南第十三条第 3 款)。
含义: 15 项已覆盖的服务(含影像引导、自适应这类辅助技术改良),走这条路会被挡在原地,应当直接去走路径 C(按现有项目与加收项收费,或提修订项目建议)。
这条路留给你们的情形是两类: 一是立项指南 15 项之外、现行价格表覆盖不到的新服务;二是价格预期较高但经济性有论证空间的技术——那要走附条件新增,并接受「承诺效果 + 真实世界研究验证 + 不达标则降价或终止」的条件。
两边都摆在这里,取舍在你们自己。 判断标准不是「技术新不新」,是「要不要多收钱,以及能不能用数据说服省局和专家组」。